1、转换时间
规定指出:
当主电源中断或电压低于规定值时,EPS从正常运行方式转换到逆变应急运行方式的转换时间应保证使用场所的应急要求。
● 在特定的条件下,即当主电源中断或电压低于规定值时,逆变应急电源应能自动从正常运行方式转换到逆变应急运行方式。此时需要的转换时间,应能保证使用场所的应急需求。涉及到具体的逆变应急电源,在说明书或技术条件中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2、噪声
规定指出:
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应满足国家环境噪声的有关规定。
在逆变应急运行方式,EPS噪声水平应不超过65dB(A)。
● 标准对该产品在逆变应急运行方式时的噪声水平做出了规定,不得超过65dB(A)。碍正常运行方式时,没有规定具体的参数指标,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确定。
3、能量恢复时间(如有)
规定指出:
蓄电池(组)电压低于截止电压后,EPS应能对蓄电池(组)按蓄电池供货者的规定自动恒流、自动恒压充电,直至充满。对于不超过100kW的EPS,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4h;对于超过100kW的EPS,所需时间应不超过72h。
● 此条款是针对配置由蓄电池组作为直流电源的该产品规定的,也是对具有内置充电器的该产品的内置充电器充电功能的要求。当蓄电池组的电压低于截止电压后,其内置充电器应能按照蓄电池的充电要求对蓄电池组进行自动恒流、自动恒压充电。对于充满电的所需时间,不大于100kW的逆变应急电源不超过24h;大于100kW的逆变应急电源不超过7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