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电源(以下简称EPS)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包含的EPS,可以完整的设备成套供货(如中小型产品),也可提供EPS功能单元,最终在现场组装和接线。对于成套供货的设备,发运前应按规定进行出厂试验;对于提供功能单元,最终在现场安装和接线的大型该设备,出厂试验可限于独立功能单元的试验。这样的功能单元一般单独装运。
如果规定大型整体EPS的其他试验或现场试验,亦应包含在试验项目中。
对于既没有列为出厂试验也没有列为型式试验的项目,可由供货者和购买者协商作为合同约定,列为选择性试验项目。
EPS试验项目列于表1。
2、 出厂试验
为了质量控制,验证产品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供货者对每台设备或代表性样机所做的试验,也可是生产过程中对零部件、材料或整机所做的试验。
若设备功能单元单独装运,为验证它们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亦应逐台进行出厂试验。
3、型式试验
在代表性样机上进行的试验,其目的在于确定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为了验证产品设计符合本标准和/或供货者或购买者为特殊用途而单独规定的性能要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设计有重要更改或主要工艺变更时;
b) 主要元器件、零部件或主要材料发生改变时;
c) 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
d) 停止生产满一年,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型式试验的样机(品)应在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数量一般为1~2台/批。
注: 购买者应认识到:对物理尺寸和/或功率额定值较大的设备来说,完成某些型式试验的适用设施可能不存在,或不经济可行。这种情况也存在于某些电气试验,没有现成的商用模拟试验设备可供使用,或者这些试验所需要的特殊试验设施超出了供货者的工厂条件。这时,供货者可从下述方法中选择:
a) 供货者可委托经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应承认第三方的认可证书足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条款;
b) 用类似设计或类似条件下的局部装置计算、经验和/或试验结果证明设计符合要求。
4、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与实际使用等效的电气条件下进行。如无法实现,则EPS和该设备功能单元应分别在能测定其规定性能的条件下试验。
注 1:提出试验大纲作为购买合同的一部分之前,购买者应注意3的说明。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试验宜限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注 2:若购买者或其代表要求目睹供货者试验,则应在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在购买前获得此承诺,则合同可要求供货商提供所进行试验的试验报告。
注 3:以前在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上进行过的、试验条件至少与合同或购买者的技术规范的要求相等那些型式试验可作为参考。
注 4:在供货者工厂可完成的试验和最终在安装现场完成的试验,应由供货者与购买者协商确定。
注 5:必要的现场试验通常适用于大型系统和/或蓄电池不包括在购买合同中的EPS,或除非最终装配,否则不能交付使用的那种类型的EPS,和/或希望验证整体配置符合国家EMC标准的情形。
表1 EPS试验项目